台北: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復興分公司 退費說明

依「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修正條文第9條規定退費。

  • (一)學生於開課日前第六十日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但所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逾新臺幣一千元部分,仍應退還。
  • (二)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五十九日至實際開課日當天課程開始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但所收取之百分之十部分逾新臺幣一千元部分,仍應退還。
  • (三)學生於實際開課日當天課程結束後,第二日(次)上課前(不含當次)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
  • (四)學生於第二日(次)上課後且未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之二分之一。
  • (五)學生於達全期總課程或時數之三分之一以上期間提出退費申請者,所收取之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 *補習班違反「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7條第3項應依各期分別收費之規定,其收費超過分期規定者,該期部分適用前項規定退費,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退還。
  • *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或其他收費項目。
  • *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 *課程開始後始報名插班者,應以報名後最近一次上課日作為第一項所定開課日,並以該課程剩餘期間作為總課程時數。
  • *學生課程時數、堂數或期間等之認定,以雙方約定為準;未約定者,依實際開課情形認定。
  • *學生僅繳納訂金,於開課前即離班者,補習班不得要求其補足補習班依前項規定得扣除之學費不足額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