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退費說明

高雄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高市府教社字第10139178100號令制定 第 十五 條 學生繳費後退出補習課程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開課日三十日前退出者,全額退還。
  • (二)開課日十六日至二十九日前退出者,得扣除應繳費用之百分之十。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千元。
  • (三)開課日前十五日內退出者,得扣除應繳費用之百分之二十。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
  • (四)開課當日起至第三日(次)上課前退出者,得扣除應繳費用之百分之三十。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七千元。
  • (五)第三日(次)上課後至全期三分之一前退出者,得扣除應繳費用之百分之五十。
  • (六)逾全期三分之一退出者,不予退還。學生於補習班開課後參加補習者,前項開課日改以實際上課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