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退費說明

<新竹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第三十六條 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 (一)學生於實際開課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但所收取之百分之十部分逾新臺幣一千元部分,仍應退還。
  • (二)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三日(次)上課前(不含當日或次)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
  • (三)學生於實際開課日起第三日(次)上課後且未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五十。
  • (四)學生於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以上期間提出退費申請,所收取之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